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