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未自行申报纳税,什么风险
个人取得的劳务费支付单位未给代扣代缴个税,个人也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一条第1项规定,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个人取得的劳务费支付单位未给代扣代缴个税,个人也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一条第1项规定,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