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时为小规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该设备如何纳税
企业2012年购进的设备用于生产经营计入固定资产,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出售该设备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该设备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