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建筑收入可以扣除项目的分包款吗
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地按建筑收入的千分之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建筑收入可以扣除项目的分包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没有规定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地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因此,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建筑收入不可以扣除项目的分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