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怎么确定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5年取得外购土地,2016年7月才办出土地使用证,2022年6月出售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怎么确定?
参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十一、所谓不动产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时点?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外购的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总局没有明确前,建议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