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