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广西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广西税务局2019年11月6日对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的回复。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只有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申报对应的附加税费。请问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方式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是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地申报时,不做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故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