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能否要求施工企业对甲供工程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企业能否要求施工企业对甲供工程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采用甲供工程方式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对于其他的甲供工程房地产企业可以要求施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