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安保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收到征收率5%发票是否合规
房地产企业委托安保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对方开具的发票为5%的征收率是否合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安保公司提供提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5%征收率的发票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