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输,取得普通发票也要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吗
购进货物委托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输,取得普通发票也要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从一般纳税人处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即使取得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备注栏也应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