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是否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是否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