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兔子宰杀后销售的兔肉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入兔子宰杀后销售的兔肉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因此,企业购入兔子宰杀后销售的兔肉如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兔子宰杀后销售的熟兔肉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