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将自产的竹子锯成段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将自产的竹子锯成段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合作社将自产的竹子锯成段属于林木产品初加工,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种植业类。因此,合作社将自产的竹子锯成段出售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