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高新技术企业还能减按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山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还能减按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项《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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