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车辆上的广告位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车辆上的广告位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分别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将车辆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此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车辆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