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产品质保到期报废处理,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司是食品饮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质保期2年,现有部分货物因到质保期,市场没有客户需求,只能报废处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贵司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过了保质期报废,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