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流程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手续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税收优惠办税指南》:“资料报送及办理流程
1、享受优惠备案流程
a.事前备案享受优惠办理流程
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自行审核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连同证明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审核;
·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⑴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⑵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⑶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b.追补享受优惠备案流程
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如果境外投资者申请退还的税款是2017年期间入库的,还应提交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结时限:即时受理,30日内查实并办结。
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