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软件企业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自2015年2月起,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目前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已不再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货劳处2015年8月28日处室网页《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并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是有效的,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