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业没有医药收入只有租赁收入,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明确: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以,贵公司今年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大于50%,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的“(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属于列举的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本年度不能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