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应税污染物,一种超标两种没有超标,还能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