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进项税额已经办理退税,是否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留抵退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留抵退税后无需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