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数电票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勾选
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第二条、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
第十条、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