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被吸收合并,资产,涉及的采矿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矿山企业被吸收合并,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移到合并企业,涉及的采矿权不在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内,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