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的现金流量如何列报
答:《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9点规定,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件定义的结构性存款的相关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