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土地出租给企业用于采摘、观光,是否可以免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规定,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由此可见,农田、林地、牧场、养殖场、鱼塘等作业用地,应属于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加工生产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不属于这一范畴。
那么,在出租期间,用于采摘和观光的土地,是否属于此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据此判断,乙公司租用期间,用于采摘和观光的土地,属于“直接从事农业的生产用地”。
综合上述分析,其土地出租给企业用于采摘和观光,可以依法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