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务数电发票备注栏还需要再标注项目名称和所在县市区吗
答:无需再标注。具体可参考浙江税务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
总之,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备注栏无需再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