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发票上未填写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上述规定仅要求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房开企业取得用于建造商品房的材料发票,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材料发票备注栏可以不填写项目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