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经营用的挖掘机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参考甘肃税务局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甘肃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问题
2017年12月28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就12366纳税服务中心《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如何适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即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以上所述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同时,对我省税务机关办理该免税业务提供的资料明确为:其他个人在办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项时,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销售经营用的挖掘机不能适用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