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冲减筹资费用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第八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民非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产生且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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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第八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民非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产生且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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