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税发〔2008〕54号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