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为仓储总公司货物支付费用如何开发票
问:1、我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现销货方将销售给总公司的货物先仓储在了分公司,(因分公司离此销售公司较近),并且发票都是开给总公司的,问分公司为仓储总公司的货物而向外支付的相关费用,发票是开具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答:从您的陈述中可知,你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各地办理了独立税务登记证。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人,因此分公司为总公司仓储货物而发生的向外支付的费用,发票应开具给分公司,由分公司抵扣进项税。分公司可向总公司收取仓储费,并向总公司开具发票。
2、我分公司为总公司进行的货物仓储服务,是否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虽然销售方将货物仓储在分公司,但销售方是将发票开给总公司的,分公司并不是因要销售此批货物而接受,分公司仅为总公司仓储此批货物,因此分公司将此批货物移交时不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我分公司为总公司进行的货物仓储服务,是否有应税行为?
答:你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都应在各地办理了独立税务登记证。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人,因此分公司为总公司仓储的劳务,应按劳务收取入相关费用,并且目前仓储费已属营改增范围,因此应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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