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津贴、补贴免税问题
问:我公司发工资存在以年度考核为基准的形式,先按月发放,不扣个税,等到年底考核时,如确定数额再代扣个税,这样操作行吗?请问我们给职工的抚恤金扣个税吗?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那我们节日给职工发放实物是免个人所得税? 哪些属于免税的津贴、补贴?什么样的午餐补贴是免个人所得税?
答:1、 不可以,这样操作不符合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里所指的工资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因此贵公司在实际发放时就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因此根据以上条规符合规定的抚恤金是免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三款福利费是不征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作出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因此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不包括春节人人都有份的福利。
4、《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其他的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对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做了明确的定义,该文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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