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如何预缴所得税
问: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预缴?总机构是按季分摊预缴,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能不能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如能开的话,先按合同金额1%预缴税款后如何抵扣?
答:1、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该文已作废,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的,施工地点属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2、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负责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开具,如二级分支机构需外出经营的,即在外地设立项目部的,还需总机构的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应遵从税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的,取得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争取不就地缴纳所得税。如已就地缴纳了所得税,应不符合税收规定,将不能在总机构抵减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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