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财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我公司是物流公司,与餐饮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持股比例也相同,现在餐饮公司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全部由物流公司使用,银行利息单开给了餐饮公司,现在物流公司以相同的利息金额支付给了餐饮公司,请问:物流公司可否直接用银行给餐饮的利息回单做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可否按照财税字{2000}第7号文规定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统借统贷前提条件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餐饮公司应具备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财务公司这样机构条件,符合条件可以按财税[2000]7号)规定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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