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关系方借款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吗
问:我企业有以前年度由关系方的借款,现关联公司已注销,请问这笔借款我们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吗?我们以前年度时,由于当地税务机关不允许我企业亏损,因此将一些费用支出挂在了待摊费用中,现我企业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六条的规定,来进行账务调整?
答:1、关联方之间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根据以上税收规定,贵公司应扣未扣各项费用,可以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申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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