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局拨款,用于文物保护,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问:某公司收到财政局拨款,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你可以对照下面文件(财税〔2011〕70号)的要求,看看公司取得的文物保护款项是否满足这些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就不涉及所得税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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