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按什么计算增值额
问:我们转让旧房按什么计算增值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增值额=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是"整个旧房及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仅指旧房及建筑物自身(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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