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销售自己使用的汽车,如何缴纳税款
问:我们公司销售自己使用的汽车,如何缴纳税款?
答:您的问题需要看您购进的时候是否抵扣进项税了,如何抵扣了进项税,应该按照适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即17%税率;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那么,可以按照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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