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如何缴纳税款
问: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如何缴纳税款,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如何操作?
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对二手车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做出了规定, 3.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严格管理二手车销售发票。要督促各开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对符合用票规定的,必须及时开具,不允许附加其它条件,严禁拖延刁难、"搭车收费";要根据实际交易数额真实开具,严防高价低开、弄虚作假。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纳税人、交易方反映的开具发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置,不得推诿扯皮,必要时要安排专人进户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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