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大宗交易投资收益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本公司在2013年3月购买了中文传媒非公开发行股票若干股,2014年6-8月全部大宗交易转让了,获取投资收益若干元。请问此投资收益是否是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全部大宗交易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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