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名称未核准,成立之前费用可否成立后扣除
问:新成立公司名称未核准下来,那么成立之前的费用是否可以公司成立后扣除?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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