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要求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问: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要求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京国税发[2008]339号相关文件,北京的企业遇下列情形则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除海淀区的企业无论亏损多少,只要是亏损就必须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之外);(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四)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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