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以前年度涉税情况,发现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主动补缴是否交滞纳金
问:企业自查以前年度涉税情况,发现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涉及应补缴税款,企业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此时是否交纳滞纳金?
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纳税人自查补税也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按该法第六十四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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