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货物时,资金流和票流不一致,有何涉税风险
问:我公司拟与一网络科技公司合作,通过网络科技公司采购货物,货款由我公司支付给网络公司后由网络公司支付给供货方,发票由供货方开具给我公司,同时出具一份委托网络公司代为收取货款的证明给我公司,请问这样的采购方式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第一条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第三款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公司有存在可能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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