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仓库保管,报关单日期与实际不符,是否影响退税
【问题】
2015年2月27号收到关务提供的出货资料(发票装箱单),入2月外销收入。拿到报关单的时候发现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2015年6月9号。关务答复2月货物已出公司仓库,一直放在上海港口仓库保管直到6月才装船出口。请问这样的方式税务上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否会影响出口退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③出口发票;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以,您的业务处理不影响出口退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