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收回划拨土地补偿款,是否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题】
请问公司收到政府收回划拨土地收到的补偿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吗?收回的补偿款超过土地原值。
【答案】
营业税方面 参考国税函〔2008〕277号 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 参考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的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贵公司可以免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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