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代付材料款资金占用费问题
【问题】
甲公司替乙公司代买了一笔材料,材料款大约是500万,甲、乙公司是同一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请问乙公司需付甲公司代垫材料款的资金占用费吗?
【答案】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未规定无偿垫付资金的行为必须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但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调整企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该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考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有支付能力,甲公司垫付款项期限较长的情况下,为了减少税企争议和纳税风险,可以考虑让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一部分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