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处置用过的小汽车,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问题】
公司营改增后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2010年购进的小汽车,在增值税方面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公司营改增后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2010年购进的小汽车,在增值税方面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