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问题】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并入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答案】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市政建设配套费通常有两种支付方式。
一种是房开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缴纳。
另一种是房开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发生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支出。
因此,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支出通常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房开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房开企业应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2)房开企业直接出资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的,应以其实际发生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作为契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