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备注栏忘记填写,如何处理
【问题】
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备注栏忘记填写,而只将金额、税率等填入对应栏次,这样可以吗?
【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题】
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备注栏忘记填写,而只将金额、税率等填入对应栏次,这样可以吗?
【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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